新闻动态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0-05-04 19:07:55      点击:

济建建管字〔2020〕17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我局重新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后评估活动,确保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估专家)资格与行为管理,以及标后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评估专家,是指专门承担对已完成招投标活动项目的评标结果合理性和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监管人员的行为规范性以及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和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所有评估专家统一纳入济南市标后评估专家库。

评估专家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评估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库总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评估专家专业包括勘察设计类、施工类、工程监理类、经济类、服务类、设备材料采购类、其他工程专业类别等。

首批评估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选取,编入标后评估专家库。后续评估专家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五条  评估专家申请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标后评估工作。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取得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5年以上,评标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或省勘察设计大师、监理大师、建造大师等称号;

2.一级(甲级)及以上建设类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

3.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国家或者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

4.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并有与建设专业有关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专家的选用程序

(一)申请

1、自愿申请。凡具备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均可由本人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标后评估专家资格申请表》(附表)。

2、专家推荐。申请加入评估专家库的专家应有两名及以上评估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并形成推荐意见书(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对推荐专家的能力水平、思想道德水平等内容的评价)。

(二)资格确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专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业务培训。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业务培训。

(四)信息录入。通过业务培训的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录入评估专家库。

第七条  评估专家的工作范围

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主,包括: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评标中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第八条  评估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后评估活动;

(二)查阅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招投标项目资料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进行标后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四)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估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评估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估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标后评估活动,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存在回避规定情况的主动申请回避;

(二)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不同评估意见做出详细说明并署名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不得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对评估过程保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估资料,不得泄露评估情况和在评估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评估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确定参加项目标后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且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原则上提前一天抽取。

第十条  评估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估报酬,评估专家评估费发放标准(税后),评估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估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

因项目评估需要,连续评估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的,由评估专家和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担任主任委员的评估专家,在上述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次增加100元。

其他情况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健全评估专家培训制度,评估专家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培训考核结果列入评估专家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从事评估工作的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复审,未通过复审的,终止其评估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停其评估专家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评估活动、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二)不按时参加标后评估工作,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或者迟到次数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

(三)确认参加评估后,不参加评估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请假的;

(四)受到社会投诉或举报,经查实有不良行为的;

(五)参加评估工作时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六)酒后参加评估,对评估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在评估结束后,将评估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估室的;

(八)泄露标后评估相关情况或结论的;

(九)不遵守评估现场规定,影响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暂停评估专家资格的评估专家,6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责令其进行整改。暂停期限到期后,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后,恢复其评估专家资格;否则终止其标后评估工作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估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二)因业务能力、个人信誉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估活动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估专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

(一)收受被评估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估显失公平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或标后评估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被相关部门取消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评估活动前3年内与招投标活动参与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系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招投标活动参与方聘用的顾问;

(三)与招投标活动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招投标活动参与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参加评估活动前3年内与招投标活动参与方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同一评估项目的评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评估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标后评估专家库中清出,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招字〔2018〕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