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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3/6/13 15:49:15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4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4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