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资源中心 > 专业文章

响应文件评审所发生的变化

2015/6/16 23:05:56      点击:

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是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时,磋商小组成员义务、评审阶段和方法等较之其他采购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笔者对照相关法条进行了梳理和对比。

  磋商成员义务增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以下简称《PPP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履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受到非法干涉时向财政和监察等部门举报等四项义务。

  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PPP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磋商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履行三项义务: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和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当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时,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采购文件(磋商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等。

  而在此之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已对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义务作出了界定。其中18号令第四十九、74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评标时遵纪守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并承担个人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参与评标报告起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等。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专家应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评审意见,遵纪守法,保守商业机密,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向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等。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有关评审专家的义务,《暂行办法》《PPP采购管理办法》中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具体体现为评审专家受到非法干涉时向财政和监察等部门举报、磋商小组向响应文件被作无效处理的供应商进行告知、磋商小组应在磋商文件(采购文件)违反强制性规定时停止评审等3项义务。

  评审分多阶段进行

  响应文件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这是《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从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发现,响应文件评审的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根据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与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PPP项目中,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要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同时,根据《暂行办法》,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则为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评审报告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家以上(对于市场化竞争不充分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允许推荐2)成交候选供应商。

  事实上,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类似,一般分两阶段进行评审,然而加上必经的资格评审阶段,竞争性磋商的操作流程更具多阶段性,这也是其与政府采购传统招标模式存在的明显差异之一。

  评标方法与价格分权重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18号令中明确了货物服务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据此,74号令规定询价和竞争性谈判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竞争性磋商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不难看出,评标方法的不同是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最大差异的体现。

  同时,在价格得分计算方面,竞争性磋商也与其他采购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权重为30%-60%,服务类项目的权重为10%-30%。采购类别属性不明确时,以资金占比高的类别为准,特定情况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突破上述权重范围。而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和最低报价。

  其实,上述规定参照并融合了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但通过比较可以看到,采购类别属性不明确时,以资金占比高的类别为准;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这两项是《暂行办法》的新规定。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无法详细列明具体需求的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投票选出入围方案,入围供应商按方案分别报价,这一规定也与传统最终报价模式存在明显不同。

      (注:本文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辑整理,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